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
现将《贵州省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评定机构设置
《民宿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乡村度假酒店等级划分与评定》《乡村旅游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乡村旅游村寨建设与服务规范》《贵州省乡村旅游客栈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乡村文化旅游处提出并监督实施,成立贵州省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省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请各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成立本地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于2023年9月30日前报省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后开展工作。
二、等级评定任务划分
甲级乡村旅游村寨,金山级、银山级乡村度假酒店,金山级(五星级)、银山级(四星级)民宿,五星级农家乐由贵州省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发布。
其余等级的乡村旅游村寨、乡村度假酒店、民宿、农家乐由各市(州)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报省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后发布。
三、专家队伍组建
贵州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专家队伍(省级专家库)由乡村旅游、民宿、农家乐、酒店相关行业专家、协会代表、经营者等组成,评定专家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培训、聘任。
省市两级可共享专家库,由专家库成员负责开展质量等级评定复核。
四、有关工作安排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新评定客栈等级,并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客栈的复核,复核通过的等级仍然有效。鼓励已评定等级的客栈按自身条件申请民宿或乡村度假酒店的等级评定,获得评定民宿或乡村度假酒店等级的不再保留客栈等级。
(二)2022年12月31日前评定的农家乐(经营户),按照修订的《乡村旅游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复核。其中,主营收入以住宿为主的经营主体,应引导其申报民宿或乡村度假酒店质量等级,不再评定农家乐质量等级。
贵州省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贵州省乡村旅游系列标准,规范全省乡村旅游村寨、乡村度假酒店、民宿和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管理有关工作,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政府主导、业主自愿、分级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据我省《民宿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2/T1743—2023)、《乡村度假酒店等级划分与评定》(DB52/T1728—2023)、《乡村旅游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2/T1175—2023代替DB52/T1175—2017)、《乡村旅游村寨建设与服务规范》(DB52/T1173—2023代替DB52/T1173—2017)、《贵州省乡村旅游客栈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2/T1174—2017)等乡村旅游相关标准开展。
第三条 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开设于乡村地区(城市和县城建成区以外),正常营业,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经营主体和开展旅游接待服务的村寨,均可申请参加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
第四条 乡村旅游系列质量等级,按照从高到低进行划分。
乡村旅游村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乡村度假酒店分为金山级、银山级两个等级。
民宿分为金山级(五星级)、银山级(四星级)、青山级(三星级)三个等级。
农家乐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三个等级。
客栈分为精品客栈(五星级)、优品客栈(四星级)、标准客栈(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 贵州省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本办法的实施。负责制作、发放和管理贵州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证书、标牌。
根据市(州)级乡村旅游质量评定委员会推荐,组织评定、复核甲级村寨,金山级、银山级乡村度假酒店,金山级(五星级)、银山级(四星级)民宿和五星级农家乐。
第六条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成立本地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贵州省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市(州)级乡村旅游质量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甲级村寨、金山级和银山级乡村度假酒店、金山级(五星级)和银山级(四星级)民宿、五星级农家乐向贵州省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评定。
市(州)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复核乙级、丙级村寨,青山级(三星级)民宿,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并向贵州省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报备评定和复核结果。
第七条 贵州省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建、培训和管理评定专家队伍。贵州省民宿质量等级评定专家由各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贵州省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经资格审核合格后予以聘任,任期3年。现场评定小组至少由2名专家组成。
评定专家在评定和复核过程中应严格遵照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对违反工作程序和纪律的评定专家及时予以撤换并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八条 乡村旅游村寨、乡村度假酒店、民宿和农家乐按照“申报、初审、复审、检查、审核、公示、发布”的流程进行评定。
(一)申报。乡村旅游村寨、乡村度假酒店、民宿和农家乐等经营主体,对照评定标准进行自检,达到相应等级标准规定的,填写等级评定申请报告书,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向属地县级文旅部门申请质量等级评定。
(二)初审。属地县级文旅部门对经营主体递交的申请报告书和相关材料对照相应质量等级标准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填写“县(市、区)文旅部门审核意见”,报上级文旅部门复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申报主体并告知退回理由,进一步指导其规范发展。
(三)复审。市(州)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严格对照相应评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申报条件且应由省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等级的,在申报材料上填写推荐意见,报省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符合申报材料且应由本级评定的,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检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告知县级文旅部门。
(四)检查。省、市级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抽调专家组成现场检查组,分别对相应申报主体进行现场检查和评分,提出是否评定为相应等级的建议。
(五)审核。省和市(州)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分别对本级组织的现场检查组提出的评定建议进行审核,确定拟评定等级对象名单。其中,市(州)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评定建议报同级文旅部门同意后,向省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六)公示。省和市(州)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将拟评定等级对象名单在本级文旅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其中,市(州)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公示名单须经省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同意才能公示。
(七)发布。省和市(州)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将公示无异议的拟评定等级名单报同级文旅部门批准后发布。
第九条 申请评定等级的经营主体对评定过程及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向组织成立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文旅部门申诉,接受申述的文旅部门应予以核查并答复。
第十条 评定乡村旅游质量等级的市场主体,应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主动向县级文旅部门报送生产经营相关情况,配合文旅部门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省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评定等级的乡村旅游村寨、乡村度假酒店、民宿和农家乐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拒不配合文旅部门和等级评定委员会工作的,或发生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或被有关部门立案处罚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由相应质量评定等级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通报、限期整改、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对于取消和降低等级的,由原评定机构向社会公告。
2.市场主体接到通报、限期整改通知后,应该积极主动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作出处理决定的等级评定机构。
3.被降低质量等级评定的市场主体,自降低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等级评定。
4.取消质量等级评定的市场主体,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乡村旅游质量等级标牌,应置于民宿、乡村度假酒店、农家乐或村寨等的醒目位置,便于游客识别,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第十四条 民宿、乡村旅游村寨、乡村旅游农家乐等级评定的评分细则见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贵州省乡村旅游村寨、经营户(农家乐)、客栈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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