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各旅游行业协会:
现将《2025年贵州省“引客入黔”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组织旅行社、景区等相关单位按照要求做好奖励申报工作。
附件:1.2025年贵州省“引客入黔”奖励办法
2.2025年贵州省“引客入黔”奖励申报细则
3.2025年贵州省“引客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申报表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5年3月10日
附件1
2025年贵州省“引客入黔”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和视察贵州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打造世界级旅游目的地战略部署,有效地调动旅游企业开拓入黔旅游客源市场的积极性,持续推动全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2025年贵州省“引客入黔”奖励办法(简称《办法》)。本《办法》主要针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4时止组织“引客入黔”团队旅游及在文旅宣传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
第二条 奖励资金在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同一企业最高可申请奖励资金100万。按照“优先申请,优先审核通过,优先发放”的原则进行发放。
第三条 奖励实行申报制,评审和兑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以贵州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平台、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统计数据为基础,按照申报、初审、复审、公示、拨付的工作流程,对组团旅行和地接服务社实施奖励。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五条 组织贵州省域以外客源到贵州省境内旅游,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旅游企业,可申请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奖励。积极主动开展宣传,对贵州文化和旅游带来正向传播效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旅游企业,可申请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奖励。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旅游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能够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连续守法诚信经营且近三年内在业务经营、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不良记录,没有违反国家财税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三)近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舆情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在发团前登录贵州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平台系统并如实填报旅游团队信息。
第七条 为避免组团和地接业务的旅游企业重复申报,申请奖励的单位为具体承担在贵州地接任务的旅游企业。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八条 为鼓励旅游企业积极组织贵州省域外客源来黔旅游,设置专项旅游奖励、境外大型团队旅游或会奖旅游(MICE)奖励和年度地接奖励。除年度地接奖励外,企业只能申请专项旅游、境外大型团队旅游或会奖旅游(MICE)奖励及其子项中的一项进行申报,其中申报境外大型团队旅游或会奖旅游(MICE)奖励提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备,活动结束后根据提交的报告等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审批。
第九条 为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开展宣传和营销,设置旅游宣传奖励,该奖项需提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备,活动结束后根据提交的报告等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审批。
第十条 鼓励省内旅游景区向入境组团社提供优惠,景区可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制订相关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措施另行商定。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十一条 专项旅游奖励:包括航空旅游、一程多站联程旅游、240小时过境免签旅游、高铁旅游、自驾旅游。乘坐同一航班或高铁、巴士等同一时间抵离贵州,在贵州省行程和住宿一致的,将被视为同一团组,不能拆分后申请。
(一)航空旅游
以下奖项只能选择其中之一申报。
1.国内航空产品:
一次性组织30人(含)以上的持中国大陆居民身份证游客,乘坐从贵州省境外中国大陆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场进贵州省内任一机场同一航班入黔旅游,或乘坐至少一段贵州省内任意两个机场之间的同一航班在黔旅游,且该旅行团的游客在贵州省境内至少住宿2晚且单趟游览贵州省内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的景区,给予旅游企业基础奖励1500元,该团在贵州的过夜游客人次(即人数×过夜天数)超过6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20元给予奖励。
2.港澳台直航产品:
一次性组织30人(含)以上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游客,乘坐港澳台直航贵州的同一航班入黔旅游,该旅行团在贵州省住宿时间至少2晚且单趟游览贵州省内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景区,给予旅游企业基础奖励5000元,该团在贵州的过夜游客人次(即人数×过夜天数)超过6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40元给予奖励。
3.亚洲国家直航产品:
一次性组织20人(含)以上持外国护照游客,乘坐亚洲国家到贵州直航由同一航班入黔旅游,该旅行团在贵州省住宿时间至少2晚且单趟游览贵州省内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的景区,给予旅游企业基础奖励6000元,该团在贵州的过夜游客人次(即人数×过夜天数)超过4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50元给予奖励。
4.境外包机产品(6个月(含)以下的临时包机):
每趟航班至少60人 (含)以上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持外国护照游客,该趟航班游客在贵州境内至少住宿2晚且单趟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的景区。
从港澳台地区的机场进贵州省内任一机场旅游,每架次奖励3万元。
从亚洲国家的机场进贵州省内任一机场旅游,每架次奖励4万元。
从亚洲国家以外的机场进贵州省内任一机场旅游,每架次奖励5万元。
(二)一程多站联程旅游
从港澳台、中国大陆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际机场口岸或中国大陆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地口岸,通过空空、空铁及空陆联运等方式统一入黔旅游,该旅行团在贵州省至少住宿2晚且单趟游览贵州省内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的景区。
该团为16人(含)以上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游客或持亚洲国家护照游客,给予旅游企业基础奖励4000元,该团在贵州的过夜游客人次(即人数×过夜天数)超过4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30元给予奖励。
该团为10人(含)以上持亚洲以外国家护照游客,给予旅游企业基础奖励4000元,该团在贵州的过夜游客人次(即人数×过夜天数)超过2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30元给予奖励。
(三)240小时过境免签旅游
组织持外国护照符合240小时过境免签政策的游客1人(含)以上到我省旅游,在贵州省至少住宿1晚且单趟游览贵州省内境内至少1个4A级(含)以上的景区,给予旅游企业基础奖励1000元。该团在贵州的过夜游客人次(即人数×过夜天数),超过1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50元给予奖励。
(四)高铁旅游奖励
1.国内高铁旅游产品:一次性组织贵州省以外中国大陆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游客200人(含)以上乘同一车次专列或包车厢入黔旅游,且游客在贵州省至少住宿2晚且单趟游览贵州省内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的景区,给予旅游企业基础奖励10000元,该团在贵州的过夜游客人次(即人数×过夜天数)超过40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20元给予奖励。
2.港澳台高铁旅游产品:一次性组织港澳台地区80人(含)以上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其他国家30人(含)以上持外国护照游客,从香港乘同一车次高铁入黔旅游(含乘同一车次经第三地当日入黔),澳门、台湾或其他国家经第三地乘同一车次高铁入黔旅游,该旅行团在贵州至少住宿2晚且单趟游览贵州省内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的景区,给予旅游企业基础奖励5000元,该团在贵州的过夜游客人次(即人数×过夜天数),港澳台地区游客超过160人次以上的,其他国家游客超过6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30元给予奖励。
(三)自驾旅游奖励:一次性组织20台(含)且40人(含)以上的自驾车辆队伍,从贵州省外驾车来黔旅游或抵达贵州租用车辆,从贵州境内同一地出发全程自驾,车队在贵州至少住宿2晚且单趟游览贵州省内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的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基础奖励2000元,该团在贵州的过夜游客人次(即人数×过夜天数)超过8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20元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境外大型团队旅游或会奖旅游(MICE)奖励
在申请该奖项时,相关活动内容需提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备。
境外大型团队旅游指参加一次活动,港澳台客人规模在150人(含)以上,外国客人规模在50人(含)以上,在贵州住宿时间至少为2晚且单趟游览贵州省内境内至少1个4A级(含)以上的景区,该团每人每晚住宿费用在120元(含)以上,给予企业基础奖励30000元,该团在贵州的过夜游客人次(即人数×过夜天数)港澳台超过300人次以上的(含),外国人超过100人次以上的(含),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30元给予奖励。
会奖旅游奖励是指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组织或引入省外机构在贵州举办的合法合规企业或公司会议、工会组织的疗休养活动、企业奖励旅游或团建等(不包含政府部门组织邀请进来的会议团队)。参加一次活动的省外客人规模在300人(含)以上,在贵州住宿时间至少为2晚且单趟游览贵州省内境内至少1个4A级(含)以上的景区,该团每人每晚住宿费用在120元(含)以上,给予企业基础奖励30000元,该团在贵州的过夜游客人次(即人数×过夜天数)省外游客人次超过600人次以上的(含),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30元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年度地接奖励
1.国内旅游年度排名奖:根据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平台系统统计,参考从2025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年度地接省外旅游人数排名前3名的旅游企业(数据一致的可并列),给予一次性年度地接奖励。第一名给予3万元奖励,第二名给予2万元奖励,第三名给予1万元奖励。
2.入境旅游年度排名奖:根据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平台系统统计,从2025年1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入境旅游地接人数分为港澳台市场和外国人市场两类,每个类别排名前3名的旅游企业(数据一致的可并列),给予一次性年度地接奖励。其中港澳台市场第一名给予5万元奖励,第二名给予3万元奖励,第三名给予2万元奖励。外国人市场第一名给予8万元奖励,第二名给予6万元奖励,第三名给予4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文旅宣传交流奖励
以下所有奖项需提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备,活动结束后根据提交的报告总结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审批。(参展推广奖励、请进来奖励提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市场处申请报备,入境旅游宣传奖励和交流合作奖励提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宣传推广与交流合作处申请报备,待活动结束后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提交的活动成果再给予批复),
1.参展推广奖励
(1)参加展会:积极参加国家文旅部组织或其他重要客源地所在省、直辖市主办的在省外或境外重要旅游展会、博览会,积极营销推广贵州文旅资源和产品线路,对参展的旅游协会或旅游企业给予奖励。参加国内展会每次奖励10000元,参加港澳台展会每次奖励20000元;亚洲各国展会每次奖励25000元;亚洲以外的国家展会每次奖励30000元。同一企业每年申请该项奖励不超过4次。
(2)参加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或自行组织的宣传推广活动:积极参加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在省外、境外举行的宣传推广活动或经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在境外、省外自行举行宣传推广活动的旅游协会、企业给予奖励。省外的宣传推广活动每次奖励3000元;在境外的宣传推广活动:港澳台地区每次奖励5000元;亚洲各国每次奖励10000元;亚洲以外的国家每次奖励15000元。同一企业每年申请该项奖励不超过4次。
2.请进来奖励
旅游企业自主邀请省外、境外旅行商、有影响力的旅游媒体记者或旅游博主、网红等不超过30人(含)来贵州参与旅游产品体验、线路踩线考察或宣传活动,事先将受邀人员名单和人员职务(名片)报备省文化和旅游厅。同一企业每年申请该项奖励不超过4次。
(1)中国大陆地区贵州省外的旅行商或媒体记者按照在贵州期间每人每夜150元给予奖励。
(2)港澳台地区旅行商或媒体记者按照在贵州期间每人每夜250元给予奖励。
(3)亚洲各国旅行商或媒体记者按照在贵州期间每人每夜300元给予奖励。
(4)亚洲以外国家旅行商或媒体记者按照在贵州期间每人每夜450元给予奖励。
3.入境旅游宣传奖励:
旅游企业在境外主要客源地公共媒介(包括并不限于报刊、电视、境外社交、旅游网站、搜索引擎、户外广告牌、城市公共交通等)投放贵州文旅产品宣传广告,按广告总费用30%进行补贴,单次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企业自行在境外建立贵州旅游产品营销宣传外文网站,或与国外在线旅游预订平台合作,在国外在线预订平台发布贵州文旅宣传视频、图文、线路等,并实际产生获客订单,按照订单中包含的人数每人100元进行奖励。
4.交流合作奖励
经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积极引进欧美以及其他国家青少年交流计划,组织国外相关机构到我省开展人文交流活动,成绩突出的将给予奖励。开展的交流活动事先将活动内容、组织情况等报备省文化和旅游厅。同一企业每年申请该项奖励不超过4次。
(1)青少年人文交流计划:亚洲国家按照在贵州期间每人每夜200元给予奖励。亚洲以外国家按照在贵州期间每人每夜400元给予奖励。
(2)人文交流活动:相关人文交流活动被批准以后,组织与当地的研讨交流活动的场地租赁费用凭发票报销,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五章 申报时间
第十五条 旅游专项奖励,按照一团一申请的方式,在接待符合申报奖励条件的旅行团行程结束后90天内提交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奖励,不再受理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递交最终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31日之前(以寄送到审核单位的邮戳时间或通过快递到审核单位的快递接收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年度地接奖励统计数据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年度地接奖励的审核及奖励资金发放在第二年的3月31日前完成。年度地接奖励以贵州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平台上填报的数据为基础数据,参考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统计数据,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将在第二年的1月31日之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第十七条 旅游宣传奖励中的参展奖励和“请进来”奖励,按照一团一申请的方式,在参加相关活动且符合申报奖励条件的90天以内提交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奖励,不再受理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递交最终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31日之前(以寄送到审核单位的邮戳时间或通过快递到审核单位的快递接收时间为准)。
第六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旅游专项奖励和年度地接奖励的旅行社需在发团前登录贵州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平台系统,如实填报旅游团队信息,并将所有填报信息完整截图留存备查。如在团队系统超期填报或延期报送计划,则所填报旅游团队信息作废,不纳入奖励申报统计范畴。
第十九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核实。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旅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邮寄(以邮戳或快递单收寄时间为准)、当面送达任一种方式将申报材料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具体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中的《2025年贵州省“引客入黔”奖励申报细则》。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构收到并确认资料齐全后(资料不全的电话一次性通知申报企业补全),向申报旅游企业出具资料受理确认书,并在收齐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向申报旅游企业反馈审查结果。资料不齐并拒绝补全,或未能在指定时间前按要求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审查报告,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后将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旅游企业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并备注所申请的奖项名称。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省财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经费预算安排,在公示期满1个月内向符合奖励的申报企业兑现奖金。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对奖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结果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复审,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应当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充分必要的佐证材料。省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各方反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附件2
2025年贵州省“引客入黔”奖励申报细则
一、申请奖励企业所需提交资料
申请奖励企业所需提交资料清单参见附表。每次申报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础材料:
1.《2025年贵州省“引客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
2.申报奖励单位的基本信息: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奖励单位上月/季度的税收完税凭证并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查询截图时点为提交资料当日,企业的信用记录作为本奖励办法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查询截图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
(二)专项旅游奖励项目的佐证材料:
1、基本材料:
①组团情况:组织国内游客申请奖励的,证明该申请奖项的组团合同,即组团旅游企业与申报奖励单位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旅游组团旅行社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
组织入境游客申请奖励的,需提供以下任一材料:(a)组团旅游企业与申报奖励单位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b)组团旅游企业与申报奖励单位认可的接待计划(邮件、社交软件截图或传真等)并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
②接待情况:申报奖励单位出具该申请奖项的团组接待计划书原件并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计划书包括接团导游、司机的本人签名。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平台输出的电子行程单含派团单号、游客名单(包含游客姓名及证件号)原件并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
提供旅行社责任险证明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
③住宿情况证明:申请奖励团组的旅客名单(包含旅客姓名、证件号、入住/退房时间等信息)加盖酒店销售部门或前台公章。
④参观景区情况证明:按照申报奖励要求的参观景区数量提供相关证明。申请奖励团组的旅客名单(包含旅客姓名、证件号、进入景区的时间等信息)加盖景区公章或景区销售部门公章;
2、其他资料:
①航空旅游:
对于包机(切位)的情况: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包机(切位)协议的复印件;该申请奖项团队游客的机票复印件或航空公司出具的团队游客姓名的团体机票行程单。
对于非包机(切位)情况请提供以下任一材料:(a)航空公司出具的团队游客姓名的团体机票行程单;(b)该团队所有游客的证件个人信息页复印件及中国(内陆)入境签章、或持有效工作签证和留学签证页的复印件。
②一程多站联程旅游:
请提供以下任意一种材料:
(a)该团队所有游客的证件个人信息页复印件及中国(内陆)入境签章、或持有效工作签证和留学签证页的复印件;
(b)该团从港澳或中国大陆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我省的交通方式证明(团队游客的机票复印件或机票行程单、高铁票复印件、从申请奖励的陆地口岸到我省的旅游包车合同)。
③240小时过境免签旅游
请提供以下任意一种材料:
(a)该团队所有游客的证件个人信息页复印件、临时入境许可证复印件;
(b)该团从港澳台或中国大陆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我省的交通方式证明(团队游客的机票复印件或机票行程单、高铁票复印件、从申请奖励的陆地口岸到我省的旅游包车合同)。
④高铁旅游:
对于专列(包车厢)的情况:铁路部门签发的旅游专列调令、趟次证明和座位数证明原件加盖铁路销售部门公章或旅行社与铁路部门签订的旅游专列(包车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购买包车厢团队游客的车票原件或复印件。
对于非专列(包车厢)的情况:请提供以下任一材料:(a)申请该奖项的团队游客的车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申报奖励单位公章;(b)加盖铁路销售部门公章团队信息表原件或复印件(游客姓名、乘坐车次)并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
⑤自驾旅游:
该申请奖项的所有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
外地组团的自驾团:该团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境贵州段第一个高速公路收费站提交收费票据(该团所有车辆高速公路缴费时间在半小时之内)和离开贵州段贵州境内的高速公路收费站提交收费票据(该团所有车辆高速公路缴费时间在半小时之内)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
落地自驾团:车队成员从同一出发地乘坐同一班飞机或火车入黔的机票或火车票复印件,如在贵州租车需出具租车证明(包括租车协议等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奖励单位公章),如从外地运送车辆到贵州需出具运送车辆到贵州的运费证明(运输合同及付款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
⑥境外大型团队旅游或会奖旅游(MICE)奖励:
接待以国内游客为主的会奖旅游需要提供与企业或组织签订承接的节庆活动、会议或奖励旅游、团建等活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接待境外大型团队需要提供与境外旅行商签订的协议复印件、会议现场全景图片和视频(u盘储存)、该团的住宿支付凭证(该团或包含该团在内的整体发票、如发票单位与申报奖励单位不一致,需说明发票单位与申报奖励单位之间的关系)、省文化和旅游厅的批复函。
(三)旅游宣传奖励的佐证材料:
1、基本材料:
企业参展、组织推介活动、请进来活动、举办国外青少年人文交流或其他人文交流活动的申请报备函、省文化和旅游厅的批复函件或省文化和旅游厅下发的通知复印件。
2、其它材料:
①参展推广奖励:有购买展位情况的,出具购买展位的合同复印件或购买展位的支付凭证复印件盖申报奖励单位公章;无购买展位的,出具参展人员往返机票或高铁票、酒店住宿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
②请进来奖励:
该奖项需提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管理处报备,待活动结束后省文化和旅游厅宣传推广与交流合作处根据相关处室出具的意见及提交的活动成果再给予批复。
参加在贵州的踩线活动情况:包括参加人员的名单(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机票或者高铁票复印件、该团的住宿证明(加盖酒店销售部门或前台公章)和接待行程安排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
其他佐证材料:活动方案及总结报告,包括现场图片、视频、成果和媒体报道等。
③入境旅游宣传奖励:
对于在境外主要客源地投放广告的:签署的投放广告的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第三方出具的当地播放广告的总结报告(含广告投放的截图、效果等)。
对于企业通过网站宣传的:企业自行建立的网站网址以及截图或国外在线旅游预订平台上贵州产品线路的截图、获客订单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该订单所含人员在贵州出行的依据(接待行程单、照片等)。
④交流合作奖励:
参加在贵州的活动情况:包括参加人员的名单、机票或者高铁票复印件、该团的住宿证明(加盖酒店销售部门或前台公章)和接待行程安排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
其他佐证材料:活动方案及总结报告,包括现场图片、视频、成果和媒体报道等。
二、申请流程
旅游专项奖励、境外大型团队旅游或会奖旅游(MICE)奖励、旅游宣传奖励中的参展奖励、请进来奖励按照“企业申报、第三方机构审核、省文化和旅游厅公示、资金拨付”四个流程进行。
(一)企业申报
1.符合申报条件的旅游企业,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上下载并填报申请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按照佐证材料清单要求,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所有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装订成册,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3.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旅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邮寄(以邮戳或快递单收寄时间为准)方式将申报材料胶装成册后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二)第三方机构初审
第三方机构在收到申请旅游企业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每月底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宣传推广与交流合作处提交审查报告。资料不齐或未能在规定时间(7天)内提交资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省文化和旅游厅公示
省文化和旅游厅宣传推广与交流合作处在收到审查报告后,于3个工作日内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上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
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后,申请奖励的旅游企业向省文化和旅游厅宣传推广与交流合作处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备注所得到的奖励奖项(旅游包机、专列、自驾游等)。省文化和旅游厅宣传推广与交流合作处根据省财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经费预算安排,在公示期满1个月内向符合奖励的申报企业,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流程,拨付至相关企业。
(五)企业申请奖励时间
申请专项旅游奖励、大型团队旅游或会奖旅游(MICE)奖励、旅游宣传奖励的旅游企业或单位从202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24时止,按照一团一申请的方式进行申请,在发团前登录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平台系统,如实填报旅游团队信息,在接待该旅行团行程结束后90天内均可申请。逾期超过的将被视为放弃奖励,不再受理申报材料。奖励资金按照申请审核后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拨付,直至奖励资金使用完毕为止。
三、其他要求
(一)获得奖励的旅游企业需提供对应奖励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获奖励的相关税收事宜由获得奖励的旅游企业自行依法申报、缴纳。
(二)若经检查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将取消奖励资格,并取消随后两年内贵州省内旅游各项专项奖励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的旅行社,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将其纳入失信主体记录并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旅行社所有信息在各大媒体报刊上作为反面典型给予公开。
(三)旅游企业在对入黔旅游产品宣传中,严禁出现“政府补贴”或相似含义的宣传内容,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虚假广告招徕客源。一经发现,取消随后两年内贵州省旅游各项专项奖励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并通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四)本次奖励资金如在截止日期前已发放完毕,则不再进行资金奖励。
四、申报材料寄送联系方式
收件人:贵州证清治会计师事务所
地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金融城2期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434室
联系人:张彦杰、刘晶
联系电话:18786046237、 18785150882
邮箱地址:1989389030@qq.com
五、本实施细则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联系人:史朝远
联系电话:0851-85570019
附件3
2025年贵州省“引客入境”旅游奖励资金
申 报 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银行账户信息(户名、开户行及账号) | |||||||||||||||||
引客入黔 | |||||||||||||||||
申请项目 | 申请奖励金额 | 申请团队人数 | |||||||||||||||
专项旅游 | 航空 | (1)国内航空产品 | |||||||||||||||
(2)港澳台直航产品 | |||||||||||||||||
(3)外国直航产品 | |||||||||||||||||
(4)包机产品 | |||||||||||||||||
国外一程多站联程旅游 | |||||||||||||||||
240小时过境免签旅游 | |||||||||||||||||
高铁 | (1)国内高铁旅游产品 | ||||||||||||||||
(2)港澳台高铁旅游产品 | |||||||||||||||||
自驾旅游 | |||||||||||||||||
境外大型团队旅游或会奖旅游 | |||||||||||||||||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平台上的团队编号: | |||||||||||||||||
团队在黔时间 | ( )月( ) 日至( ) 月( ) 日,行程总天数为:( )晚( )天 | ||||||||||||||||
游客来源地 | 省外组团社名称 | ||||||||||||||||
团队住宿信息 | 第1晚 | 星级或同等档次 | |||||||||||||||
第2晚 | 星级或同等档次 | ||||||||||||||||
第3晚 | 星级或同等档次 | ||||||||||||||||
第4晚 | 星级或同等档次 | ||||||||||||||||
第5晚 | 星级或同等档次 | ||||||||||||||||
租用客车情况 | ( )辆,车号: | ||||||||||||||||
参观游览情况 | 4A级以上景区( )个: | ||||||||||||||||
分别是: | |||||||||||||||||
旅游宣传奖励 | |||||||||||||||||
申请项目 | 申请金额 | 参加或组织活动名称 | 地点 | 派遣或接待人数 | |||||||||||||
参展推广奖励 | |||||||||||||||||
请进来奖励 | |||||||||||||||||
入境旅游宣传 | |||||||||||||||||
交流合作奖励 | |||||||||||||||||
我单位郑重承诺:上述填报信息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如有虚假,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经办人员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